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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申报2014年下半年香港与内地高等学校交流合作项目的通知

时间:2014-05-09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

  • 有关申报2014年下半年香港与内地高等学校交流合作项目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4-5-9 8:43:18  点击:251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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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香港与内地高校交流,教育部港澳台办自2013年起组织开展“香港与内地高校师生交流计划”,对“进一步深化香港与内地高等学校交流合作项目”给予资助(重点支持香港高校学生来内地高校交流学习)。根据相关文件精神,我校将组织申报“2014年下半年香港与内地高等学校交流合作项目”,该项目实施办法如下:
      一. 工作原则
      以项目实施双方自愿为原则,体现“平等合作、互利共赢、长短结合、共同发展”的精神。
      二. 香港地区参与交流单位
      香港拥有学士或学士以上学位授予权的12所高等学校,即香港大学、香港中文大学、香港科技大学、香港理工大学、香港城市大学、香港浸会大学、岭南大学、香港教育学院、香港公开大学、树仁大学、香港演艺学院、珠海学院。
      三. 项目执行时间
      2014年下半年项目执行时间:2014年7月1日-12月31日;
      四. 资助内容与范围
      香港高校来内地学习、科研、实习时间3天(含)以上的学生(全日制的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师(主要指带队教师,师生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10)。
      资助项目可包括学生参加小学期课程(暑期)、讲座、学术竞赛、社会服务、科研等活动。教师讲学活动不在项目资助范围之内。
      五. 资助类别:学生(全日制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及教师(主要指带队教师)。
      长期项目学生、教师:学习、科研、实习时间3个月(含)到1学年(含)的学生及教师;
      短期项目学生、教师:学习、科研、实习时间3天到3个月以内的项目学生、教师。
      博士后不在本次资助范围。
      六、资助标准
      教育部通过向内地大学提供项目补助的形式向香港高校师生提供资助(项目资助标准详见附件一)。
      七、来内地手续办理及费用
      我校各单位应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协助香港高校师生办理来内地的手续。香港高校师生办理来内地手续及购买医疗及人身意外保险所产生的各项费用自理。参加项目的香港高校师生因个人原因离境回港的旅费自理。
      八、项目预算及报销
      各单位应根据教育部的资助标准制定相应的项目预算,预算一经批准,各单位应在预算范围内开展项目并在活动后据实报销。所有项目均在上报完总结材料后方予以拨付资助。
      九、项目申请办法
      (一)校内申请
      各单位与香港高校就具体项目内容、执行时间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填妥并递交《香港与内地高等学校交流合作项目申请书》(纸质版和电子版,详见附件二)至我办。请各单位以部、处、学部(学院)为单位向我办报送申请材料。申请截止日期为5月23日11:00,逾期不再受理。
      (二)上报教育部港澳台办

      由我办收集各单位材料汇总后统一上报教育部港澳台办进行申请,申请结果拟于2014年7月前予以反馈。

      附件:

      1、项目资助标准

      2、香港与内地高等学校交流合作项目申请书

      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2014年5月9日

      联系人:王哲 电话:84706141 邮箱:wangz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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