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根据教育部2016年度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计划通知,结合我校实际,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介绍
(一)教育部“海外名师项目”
1.申报条件:
(1)申报的专家应为某一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国际公认的较高学术造诣的外籍专家或学者(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专家或者学者,以及已获得外国永久居住权的中国国籍专家或者学者。)。
(2)能够联合至少1所非教育部所属高校共同实施项目。
(3)获准立项的项目限聘1名专家或者学者,其每年在华工作时间应当累计不少于60天,其中在每个联合实施学校每年工作不少于10天。
2.项目经费:获准立项的项目每年获得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的经费支持。仅限于所聘外籍专家或学者的薪酬、国际国内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补贴、保险等支出,不得用于科研、出版物、举办会议、购买仪器和办公设备、研究生补助以及教师学生交流等支出。项目支出根据工作计划实报实销。项目资助周期通常为三年,最多不超过五年。
3.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三份,同时提交电子版)
(1)《海外名师项目申请表》(申请表中的外文内容均须附完整准确的中文译文);
(2)推荐信三封(国外同行一封,国内非本校同行一封,第三封不限);
(3)联合实施项目院校确认函;
(4)专家最高学位证明和现单位任职证明
4.各高校每年可申报一项。申报海外名师的项目,不得同时申报教育部或者其他部门组织实施的其他聘请外国专家或者外籍教师的项目。其他未尽事宜见《海外名师项目项目指南》。
(二)教育部“学校特色项目”
1.申报条件:
(1)学校特色项目是指高校通过具有鲜明特征或者独特运作方式实施的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从事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管理等工作的项目。(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专家或者学者,以及已获得外国永久居住权的中国国籍专家或者学者。)。
(2)获准立项的项目不得仅聘请1名专家或者学者。
2.项目经费:获准立项的项目每年获得最多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的经费支持;项目经费仅限用于所聘外籍专家或者学者的薪酬、国际国内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补贴、保险等支出,不得用于科研、出版物、举办会议、购买仪器和办公设备、研究生补助以及教师学生交流等支出。支持周期最多不超过3年。
3.申报材料:《学校特色项目申请表》(纸质版一式三份,同时提交电子版)
(申请表中的外文内容均须附完整准确的中文译文)
4.各高校每年可申报一项。申报学校特色的项目,不得同时申报教育部或者其他部门组织实施的其他聘请外国专家或者外籍教师的项目。其他未尽事宜见《“学校特色项目”项目指南》。
二、项目总体要求:
1.各类资助项目不可重复申报。
2.获准立项的项目需严格按照项目指南要求执行。获准立项的项目不得变更。
3.项目遴选结果一般于申报次年七月份揭晓。
4.获准立项的项目应按照年度报告或结项报告有关要求,于每年5月31日前提交项目年度报告表和结项报告。
三、申报程序和有关要求
(一)申报人应客观、如实、完整地填写申报材料,不得空项、漏项,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将取消该申报人选的参评资格。各学部(院)要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审核通过后的申请材料报送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二)申报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为2015年10月11日。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崔紫娟
联系电话:84706195
材料电子版报送地址:cuizijuan@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二零一五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