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于短期(30天)以内赴港澳参加学术会议、考察、访问等
程序
1、申请者通过本处网页下载表格。
出席会议者请填写“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申请表”;
访问考察、合作研究、培训及其他项目的申请者均填写“因公临时出国(境)申请表”;
在校学生请填写“学生短期出国(境)申请表”;
*出境人数为两人及以上(限同一院系或部门),请填写“出国(境)团组(两人及以上)申请表”(含出席会议团组)。
2、申请者将填写好的表格提交本单位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
3、申请者将申请表及相关附件(请参照下面的材料要求)递送本处。
4、申请表经本处初审合格后,呈报主管校长审批。
5、学校审批同意后,由本处呈报市外办办理《赴港澳任务批件》,并由党委组织部办理《政审批件》。
6、上述两批件办妥后,本处将在网上通知申请者前来领取批件,并开始办理通行证及外汇等后续手续。
材料
a.申请表
b.邀请函(复印件)及其中译文
c.日程表(包括日期、活动内容、住宿地点三项)
d.身份证复印件
e.赴港澳访问者需提供详细访问提纲
※以上材料各一份,均需A4纸打印件。
※60周岁以上人员请同时提供体检表(体检表一年有效)。
办理因公赴港澳《通行证》及签注手续
一、经办部门及地点:
市外办签证处 市政府院内西侧楼一楼 电话: 83881282 (护照) 83881278、83881279(签证)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50 下午13:00—18:00
二、需备材料:
1. 护照保函
2.赴港澳任务批件(原件一份)
3.政审批件(原件一份)
4、港方邀请函(原件及其中译文各一份)
5.照片(小二寸、正面、免冠、白背景彩照)二张
6.本人身份证(查验原件)并提供复印件一份
7.《通行证》回执 (以前无因公通行证者没有)
三、办理程序: 一般均需去两次
第一次:
1、在我处领取批件;
2、向护照窗口递交将本须知第二项所列(1-7)材料;
3、现场填写申办表格并提交;
4、交纳本须知第四项所列各项费用(均有收据)
第二次:持护照保函,领取通行证。
四、 费用:
1.工本费;2.签注费;3.代办费
注意:回国后5天内将所持因公证件(护照、通行证)等送交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由学校统一送交市外办. 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电话:84706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