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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赴国外交换生管理办法

时间:2017-07-12 来源: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作者: 责任编辑:李成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做好新时期教育对外开放工作的若干意见》及全国留学工作会议精神和要求,为提高教育对外开放规范化、法制化水平,切实做到规模和质量、依法管理和完善服务并重,结合我校赴国外交换生规模日益增大的现状,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赴国外交换生系指基于我校与国外高校签署的校际合作协议,在校期间赴我校的国外校际友好学校进行为期一学期或一学年交换学习的学生。交换学习期间,双方遵循互免学费、互认学分的原则。


第二章  交换生的选拔

第三条 交换生报名的基本要求

1.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2.品学兼优,遵纪守法,在校期间无违法违规违纪记录。

3.身心健康,能够顺利开展交换学习期间的学习活动和日常生活。

4.责任意识高,自我约束能力强,爱国爱校,能够很好展现我校学生精神面貌和形象。

5.具有一定的外语能力,达到对方学校所要求的外语能力水平,并须在交换生面试之前提交相应的外语能力证明。

6.成绩优异,达到对方学校所要求的成绩水平,交换学习的目的及计划明确清晰,择优选拔。

7.可保证本校毕业前一学期结束交换学习并返校。

8.报名前充分征求家长的意见,并获得家长的同意,签署《家长知情同意书》。

9.报名前充分咨询所在学部(学院)教务管理部门,制定合理有效的选课计划。

第四条 交换生选拔的流程

1.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在本部门网站发布报名通知,并通知相关学部(学院)外事秘书组织学生报名。

2.相关学部(学院)外事秘书接收学生的申请材料,并根据交换项目的具体要求审核学生的申请材料和资格后,与相关学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教务部门共同结合申请学生的日常具体表现、交换期间课程选修等因素于校内报名截止日期前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正式推荐。

3.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接收相关学部(学院)的学生推荐材料,结合对方学校要求,综合审核学生资格。

4.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在本部门网站发布面试通知,组织汉语综合面试和外语面试。

5.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计算申请学生的考核总分,并按申请学校进行排名,择优确定推荐人选。

6.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公示获得学校推荐资格学生名单,公示期满后组织相关学生准备对方学校申请材料,以校方名义正式向对方学校推荐。征得对方学校接收许可后,办理相关入学手续及校内手续。

7.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与学生工作处组织获得推荐资格的学生的心理测试,结合测试结果,针对有需要的学生开展心理指导或取消推荐资格。


第三章  交换生的管理

第五条 学籍管理

1.交换生在外交换学习期间,保留本校学籍,仍须缴纳本校的学费。学生派出前,本科生应到教务处、研究生应到研究生院办理学籍异动手续,交换学习结束返校后,本科生应到教务处、研究生应到研究生院办理复学手续,未经我校批准,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按退学处理。

第六条 学分管理

1.本科交换生派出前,须在所在学部(学院)导师的指导下制定本人在外期间的学习计划,填写《大连理工大学交流访学学生学分转换申请表(交流前)》,经学生所在学部(学院)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部长(副院长)审核后报教务处备案。返校后,须将对方学校成绩单原件和《大连理工大学交流访学学生学分转换申请表(交流后)》交由所在学部(学院)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部长(副院长)、教务处审核,办理学分转换。

2.研究生交换生按照《大连理工大学公派出国(境)研究生学分转换流程》办理学分转换。

3.交换生无论返校后是否需要转换学分,在对方学校交换学习期间所修读课程不少于三门。

第七条 安全管理

1.交换生须参加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组织的安全留学行前培训。无特殊原因未参加者,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有权取消该生交换学习资格。

2.交换生在出国前须购买海外医疗保险和海外意外保险,并在行前一周前将保险单电子版提交给国际合作与交流处项目负责人。若对方学校有指定的国际学生保险,交换生须购买加入该保险体系,并在购买后一周内提交保险单电子版至本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项目负责人处。

3.所有交换生应尽量做行前体检,确保以良好的健康状态参加交换生项目。有可能影响交换学习正常进行的病情,应当第一时间告知学校。

4.交换生在对方学校学习期间若发生人身意外或医疗健康问题,应自行负责。必要时,可及时联络双方学校或中国驻当地的领事馆等官方机构寻求帮助。

5.交换生在对方学校学习期间,应对个人的安全负责。应自觉提高安全防范意识,积极了解对方国家和地方的习俗及文化,不参加危险项目,不违背当地文化习俗。

第八条 行为规范管理

1.申请交换生项目的学生在获得本校推荐资格并确认继续申请后,如无特殊原因,不得随意退出,否则将记录不良在校表现。

2.交换生在对方学校学习期间,应有代表大连理工大学学生风貌的责任意识,积极树立我校学生的良好形象,做好自我约束。在外学习期间,学生同时受双方大学校规校纪的约束,如若发生违反校规校纪、有损学校名誉等不良行为,将接受双方大学的处分,同时记录本校不良在校表现。情节严重者,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可要求该生终止交换学习,立即回国。

3.交换生在对方学校学习期间,须遵守当地的法律,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学生自行承担自身违法或不当行为所造成的一切后果。

4.交换生在抵达对方学校后,应立即向本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项目负责人及辅导员反馈抵达信息,并在一周内反馈个人在外期间的电话联系方式、居住地点、紧急联络人的联系方式等。在交换学习期间,保证每月向本校辅导员反馈个人的学习和生活情况。同时,辅导员须及时关注交换生在外期间的学习及生活情况。

5.交换生须按对方学校要求前往对方学校参加交换学习项目,并按规定如期返回本校,不得随意更改行程。交换学习期间,如去第三国家或地区,须提前告知家人及本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项目负责人,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未经本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批准,不得擅自延长或缩短交换期限。否则,由上述情况所引发的人身安全、学分转换等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6.交换生在外交流期间和返校后,都应积极响应学校号召,为后续项目申请学生提供指导和帮助。

7.交换生确认选派后,须签署《大连理工大学赴国外交换学习项目责任书》,并在离校前一周内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离校通知单》及《大连理工大学公派交换生出国(境)协议书》。交换学习结束后,应按要求立即回国,并在回国后两天内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项目负责人及辅导员反馈回国信息。返校后一周内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回校通知单》,一个月内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学生出国(境)交流回校总结表》。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申请交换生项目的学生,在获得学校推荐资格后至正式派出前,均视为学校考察阶段学生。此期间若发现任何不良表现和行为,或派出前成绩未达到要求,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与所在学院商议后,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可取消其派出资格。

第十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赴国外校际交换生。其他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审定的交换生(院系层面)、自费修学分等各类长短期学生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2017年6月3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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