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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与国(境)外机构签署协议管理办法

时间:2021-12-01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徐金玲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大连理工大学国际合作与交流水平,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规范大连理工大学与国(境)外机构签署协议流程,维护学校权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大连理工大学名义(即校际协议),及以大连理工大学二级单位,包括各学部(学院)、机关各职能部门及各直属单位名义(即院际/二级单位协议)与国(境)外政府、高校、科研机构或其他社会组织等,通过签订协议、合同、意向书和备忘录(统称协议)等方式开展的各类合作。

第三条本办法中“校际协议”系指涉及我校两个或两个以上二级单位,拟合作内容涉及到学校层面的合作协议,由校领导进行签署。“院际协议”系指涉及我校单个二级单位层面的合作协议,原则上由二级单位负责人签署,如确有必要,可同时报请校领导签署。

第四条 未经学校授权和批准,任何二级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以大连理工大学或大连理工大学二级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国际合作协议。


第二章 申请报送及审批程序

第五条 涉及本办法第二条相关事项的,各二级单位根据学校整体战略布局或自身业务发展需要,与外方商定初步合作意向,草拟合作协议草案。其后,协议申请人通过网上办事大厅“校际协议/学部(院)协议申请或延期系统”提交《大连理工大学友好协议申请/延期表》(以下简称“协议申请表”)至二级单位联系人(二级单位联系人系指学部/学院外事秘书或相关职能部门及各直属单位协议管理联系人)。

第六条协议申请表和协议草案需由二级单位联系人提交至二级单位党政联席会或处务会审议。通过后,二级单位联系人方可将协议申请表和会议审议结果通过网上办事大厅“校际协议/学部(院)协议申请或延期系统”在线提交至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第七条 根据协议内容和性质,协议申请表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批通过后,再由研究生院、教务处、科学技术研究院、技术研究开发院、国际教育学院等相关部门审批通过。经分管外事校领导审批通过后,二级单位方可与外方协商签署合作协议。

第八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对协议申请表进行审批,存在以下重大合作事项情形的,须提交国际化专门委员会研讨:

(一)成立实体合作机构的;

(二)以“大连理工大学”、“DalianUniversity of Technology”、“DUT”等名义冠名、挂牌的;

(三)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认为需要报请国际化专门委员会的其他情况。

国际化专门委员会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协议申请表进行研讨,同时根据学校议事规则,如有需要报请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审议的,须履行相关程序。

第九条对于协议延期,二级单位线上提交《大连理工大学友好协议延期申请表》至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其他流程参照上述新签署协议流程执行。

第十条校际协议和院际协议的签署均须明确主责单位。校际协议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作为主责单位或由其指定主责单位;院际协议由发起单位作为主责单位。

第十一条 协议签署完成7个工作日内,协议申请人应将签署后的协议文件线上提交至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交流科备案。校际协议原件提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交流科存档,院际协议原件由二级单位保管。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主责单位有下列情形的,学校视情节轻重,暂停其开展国际合作工作,并给予通报批评:

(一)主责单位违约或因主责单位原因造成协议无效、解除、终止、被撤销等情形,使大连理工大学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二)合作方违约,但主责单位疏于管理或未能妥善处理而使大连理工大学遭受损失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对外签订合作协议的;

(四)在协议执行过程中,存在其他违反学校有关国际合作的规章制度的情况。

以上情况使学校遭受利益损失的,学校责成主责单位承担相应损失,并依据情节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对主责单位责任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十四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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