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以下简称港澳台)学生的招生、教学、生活管理和服务,保证培养质量,依法维护港澳台学生合法权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的规定》(教育部港澳台〔2016〕96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港澳台学生,是指报考或入读我校的具有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的学生,或具有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学生(含学位生及各类长、短期交换交流学生)。
第三条 我校将坚持“保证质量、一视同仁、适当照顾”的原则,按照内地(祖国大陆)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港澳台学生。
第四条 港澳台学生的管理工作涉及面较多,各相关处、室、学部(学院)应派专人负责,遵循“思想上积极引导、学习上趋同管理、生活上适当照顾”的原则,各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第五条 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统筹管理学校港澳台学生工作,根据学校和上级部门的要求,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港澳台学生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生院、教务处、学生工作处、招生就业处等部门及各学部(学院)具体负责港澳台学生的培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招生与培养
第六条 港澳台本科生的招生
1.港澳台本科学位生的招生和录取工作由我校招生就业处按照教育部的相关规定和部署进行。
2.其他各类长、短期交换交流港澳台本科生的招生,根据学校、学部(学院)与港澳台学校签署的协议或项目要求执行。
第七条 港澳台本科生的培养
1.港澳台本科生的培养趋同我校本科生,政治课及军训课学分可以其他课程代替;学籍管理、选课管理、考试安排及成绩管理由教务处负责。
2.教务处负责为港澳台本科学位生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为港澳台校际交换本科生、短期交流本科生出具研习证明;校内各接收单位负责为其邀请来校交流学习的港澳台本科生出具研习证明。
3.学部(学院)作为港澳台本科生的一级管理单位,负责港澳台本科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将其编入相应班级,根据港澳台学生学力情况和心理、文化特点,开设特色课程,有针对性地组织和开展教学工作,并为帮助其适应生活环境和学业要求,开展入学教育,适当安排课业辅导。
4.学生工作处负责指导学部(学院)开展港澳台本科生日常行为管理,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学生安全、资助等管理工作。
第八条 港澳台研究生的招生
1.攻读研究生学位的港澳台学生的招生和录取由我校研究生院按照教育部的相关规定执行。
2.其他各类长、短期交换交流港澳台研究生的招生,根据学校、学部(学院)与港澳台学校签署的协议执行。
第九条 港澳台研究生的培养
1.攻读研究生学位的港澳台学生的培养由研究生院按照教育部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各类长、短期交换交流港澳台研究生的培养,根据学校、学部(学院)与港澳台学校签署的协议执行。
2.港澳台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选课管理、考试安排及成绩管理由研究生院指导相关学部(学院)开展。
3.港澳台研究生的培养趋同我校研究生,政治课学分可以其他国情类课程学分代替。
4.研究生院负责为符合学历及学位授予条件的攻读学位的港澳台研究生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为港澳台校际交换研究生、短期交流研究生出具研习证明;校内各接收单位负责为其邀请来校交流学习的港澳台研究生出具研习证明。
5.学部(学院)作为港澳台研究生的第一管理部门,负责港澳台研究生的学习管理、学术研究管理和日常管理,及时处理港澳台研究生的偶发事件。研究生院负责对各学部、院(系)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三章 日常管理及服务
第十条 港澳台学生应该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以及大连理工大学学生日常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教务处负责港澳台本科生的学籍档案管理,研究生院负责港澳台研究生的学籍档案管理,妥善保管其报考、入学申请及在校期间学习、科研、奖惩等情况资料。
第十二条 财务处负责港澳台学生的相关费用收费、划拨工作,港澳台学生学费及其他费用的收取应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校团委组织港澳台学生参与学校各类文体活动,营造多元化校园文化,鼓励港澳台学生积极加入学校各类学生组织、社团,引导港澳台学生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交流融合。
第十四条 学生工作处及研究生院分别负责港澳台本科生和研究生的住宿安排、管理工作以及校园卡的办理等,为港澳台学生提供与我校学生同等条件的服务。港澳台学生也应遵守我校宿舍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网络与信息化中心负责港澳台学生校园网的接入、管理和提供校内信息化相关服务。
第十六条 图书馆负责为港澳台学生开通借阅权限及离校前的办退手续,在制度范围内为港澳台学生提供方便。
第十七条 校医院为港澳台学生提供与我校学生相同的医疗保障,如港澳台学生需要做入学体检,由校医院负责组织。
第十八条 各学部(学院)为港澳台学生配备辅导员,做好港澳台学位生的接待及入学指导工作,其他各类长、短期交换交流生的接待及入学指导由其邀请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 各学部(学院)应做好港澳台学生在校期间的思想品德教育、理想信念教育、职业道德教育、遵纪守法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文明礼仪教育、职业规划教育和安全教育。
第二十条 各学部(学院)教学副部长(副院长)和教务员应积极协助并指导港澳台学生选课,购买教材;协调港澳台学生与任课老师的关系,指导港澳台学生完成学习任务。
第二十一条 港澳台学生如在内地(祖国大陆)就业,由学校招生就业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其他有关港澳台学生的具体规定由各相关部门制定,应报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审查,经学校批准后施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2017年6月3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