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理工大学与国(境)外机构签署协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学校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规范学校及校内各单位与国外或港澳台地区高校/研究机构签署协议/备忘录流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与国外或港澳台地区高校/研究机构签署协议/备忘录分为校际和学部(院)两个层面。
一.签署校际协议/备忘录:
㈠ “校际协议/备忘录”系指由校领导代表学校签署的、涉及到学校层面合作与交流的协议/备忘录;
㈡ 签署校际协议/备忘录前提:签署对方系国际知名高校/研究机构;或系与我校2个及2个以上学部(院)有实质合作关系或合作协议的高校/研究机构;
㈢ 申请流程:
1.已有合作关系或合作协议的学部(院)分别召开教授讨论会,并各选出一名签署协议负责人;
2.由各学部(院)签署协议负责人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统一提交《大连理工大学签署校际友好协议/备忘录申请表》,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后,由国际化咨询委员会办公室分批组织评审专家进行评审;
3.经国际化咨询委员会评审后上报主管校领导;
二.签署学部(院)协议/备忘录:
㈠ “学部(院)协议/备忘录”系指由校内各单位负责人代表学部(院)或本职能部门签署的、涉及到一个或若干学部(院)层面的合作与交流协议/备忘录,学部(院)中的“院”指与学部同等级别的独立学院;
㈡ 如果执行协议过程中不涉及其他学部(院)或职能部门且不需要校领导签字,学部(院)可自行组织签署、延期或续签协议备忘录;
㈢ 如果执行协议过程中涉及其他学部(院)或职能部门或需要校领导签字,则申请程序按校际协议/备忘录执行;
㈣ 备案:签署后的协议/备忘录文本(或复印件)一周内上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备案,原件由学部(院)留存。
2014-06-12